2017-10-13 15:49 浏览量:24176 来源:
本网讯 《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》自9月29日施行。《管理办法》明确,代储企业如有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、以次充好;挤占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、套取中央储备粮差价、虚报冒领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;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等行为,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代储资格,并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其承储的中央储备粮。
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,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;同一库区提出申请的仓容在2.5万吨(含2.5万吨)以上,或者罐容在3000吨(含3000吨)以上,并且仓房(植物油罐)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、功能完备;应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、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;应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能力等。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,近2年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,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等。
《管理办法》明确,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定期进行,具体时间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。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,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。(来源:中国新闻网)